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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20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120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于20057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国务院行政法规1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0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79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

序号

颁布单位

标题

解读

文号

1

国务院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条例指明了军队的救灾任务,以抢险救急为主。明确了救灾的组织指挥,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军地联合、统一指挥,并对指挥机构、指挥关系、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要求动用军队兵力、装备参加抢险救灾,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明确了平时准备,在险情、灾害频发区或重点监视防御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部队在平时应当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开展救灾训练。在行动保障方面,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消耗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消耗由地方财政负担。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 

2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股票期权是企业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权利,股票期权所得是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征税时间为员工行权时,员工自己执行股票期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在股票期权未到期时将该股票期权转让给别人,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 

3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87 

4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规定抵债资产的收取办法,以物抵债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列举了以物抵债的情形和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财产,银行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可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银行对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也不得擅自使用,对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财金[2005]53 

5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对已下达的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通知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 

财税[2005]105 

6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办法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办法还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从事评估的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国土资源部令第29 

7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办法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做了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0 

8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的条件和业务范围,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国土资源部令第31 

9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GB/T50353-2005,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公告第326 

10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办法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并对各种情形做了规定。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交通部令2005年第5 

11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基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季度分批提出书面申请,基站所使用的频率必须已经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审查,临时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于启用日期10日前,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批,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信部无[2005]259 

12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公告明确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 

13

卫生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规定强调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卫生部令第42 

14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

公告决定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在此之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 

15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27——公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公告公布了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1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办法规定国了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受理单位,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派出机构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还规定了信访人相应的义务。 

保监会令2005年第1 

17

电监会办公厅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规定了申请调解电力争议的条件,对已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调解适用回避的规定,对证据的使用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监会7号令 

18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公告规定只要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5000)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 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海关将要征税。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对进境旅客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过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 

19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5年第27——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200571日起,将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由5%调整为零。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7 

20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办法要求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129 

21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办法规定了设立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明确了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列举了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和限制经营的业务范围,要求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海关总署令第130 

2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管理的办法提高车辆税收管理,规定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利用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一发票加强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管理,要求国家税务局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要求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档案,加强源泉管理。 

国税发[2005]79 

2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管理为把手,实行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对税源信息实行全面掌控,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国税发[2005]82 

24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不同情形,纳税的担保方式包括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规定了抵押、质押财产的范围,不得做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办法明确了纳税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对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 

25

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办法适用于对进入税收强制执行后的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和变卖,适用的执行对象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办法规定了拍卖变卖优先的顺序,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商品,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办法规定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办法禁止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过程中,索取不合法费用,还规定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竟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 

2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登记有效期为3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前应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要求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已登记一个类别者可申请变更为两个登记类别,但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办法还列举了注销、不予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违纪情形及处理规定。 

环发[2005]24 

2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本规范主要根据GB/T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标准和ISO/REMCO最新发布的标准样品技术指南、结合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本身的技术特点编制,共包含五个部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组织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其中定义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进行了定义;组织与管理要求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机构的资格和资质要求、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立项、评审和报批等管理程序进行了描述;技术要求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研究方法、制备方法和测定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2 

28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放未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一律需在该片每集首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在此前已经播出过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如需重新播出均需重新办理报审并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重播。 

 

29

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办法与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相比,将统计上岗证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详细规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适用范围。办法将过去实行的培训考试制度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办法提高了免试人员的学历要求,将过去的统计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提高为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指出,已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国家统计局令第8 

30

国家林业局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办法规定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其它为二级突发林业生物有害事件。办法规定了不同事件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并对救灾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演练。 

国家林业局令第13 

31

国家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详细规定了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含义及填写方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14 

32

国家林业局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手续。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国家林业局令第15 

3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聘(雇)用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