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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件法规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46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于20056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国务院行政法规1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2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23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

序号

颁布单位

标题

解读

文号

1

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和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疫苗两类。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经批准后才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国务院令第434 

2

教育部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教育行政许可涉及的内容,教育行政许可的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申请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部令第22 

3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通知规定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5]77 

4

财政部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新办法明确指出了资产评估协会的地位、职责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与协会的关系,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应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新办法取消了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但新办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性质。新办法增加规定了资产评估的范围,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新办法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和出资人的执业资格限制更加明确。关于设立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人数要求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且要求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财政部令第22 

5

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规定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规定要求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设部令第139 

6

建设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办法指出,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办法指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办法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办法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工作职责。 

建设部令第138 

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规则指明了适任证书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了适任证书的内容,证书持有人的从业要求,对船长、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的资历要求进行了说明,规定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条件和要求,规定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规定了对适任证书持有人进行能力评估及撤销适任证书的不同情形。 

交通部令2005年第1 

8

交通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办法列举了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通部令2005年第2 

9

交通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规定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境内及外国道路运输企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应提交的材料,规定了对驾驶人员的要求。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交通部令2005年第3 

10

交通部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规定明确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指明了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材料要求,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交通部令2005年第4 

11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办法所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的应提交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了年检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情形,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民政部令第27 

12

农业部

农业部公告第496——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新建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改扩建企业应申请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办理新增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农业部仅对《兽药GMP证书》载明的认证范围、依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以外的产品,按照《兽药注册办法》规定办理。 

农业部公告第496 

13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2——商务部批准《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等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公告批准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抽空软包装卤豆制品、冷藏包装豆腐丝片、抽空软包装卤肉制品5项为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5——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沐浴剂》等170项行业标准

公告的标准包括有轻工行业标准50项、化工行业标准83项、电力行业标准17项、纺织行业标准6项、煤炭行业标准13项、物流行业标准1项,轻工行业标准由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电力行业标准由电力出版社出版,纺织行业标准和物流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煤炭行业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5 

15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规定将专业报关和代理报关企业统一合并为报关企业,规定列出了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审批程序,规范了报关单位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管理,统一市场竞争规则和明确了报关单位的职责和和义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海关总署令第127 

16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公告规定将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1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的程序,包括有立项、起草、审查、送审、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 

1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规则指明了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及适用范围,明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飞行训练中心的管理工作,在训练管理手册中详细规定了各项要求,规定了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要求,规定了对训练人员的要求和权利职责,明确了对训练设备与设施的管理。 

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8 

19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207-2005,为推荐性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发行。原广电总局电影局(广影字〔2003〕第607号)发布的《电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废止。 

 

20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208-2005,为推荐性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 

 

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了设立制剂室应提交的材料和设立程序。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20)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所列规定办理。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汇发[2005]33 

23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办法规定了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所需要的文件,发行的程序和要求。规定金融债券的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规定了招标承销的时间期限。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1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

序号

颁布单位

标题

文号

1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 

2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 

3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 

4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 

5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 

7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 

8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4 

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10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省政府令第188 

11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 

12

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