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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颁布单位 |
标题 |
解读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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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了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对向地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军队药品的需要经管理部门批准。办法对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的药品,规定为军队特需药品,对军队特需药品的研究、审批、配制等方面及对军队科研医疗机构和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的管理做了规定,国家实行军队战备药品储备制度。还规定了军队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及军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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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原产于何国,即货物的来源地。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叫原产地标准,是一国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在本条例中规定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适用范围为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条例对原产地国家的确定和原产地货物的申报要求做了规定。 规定了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材料和程序,条例规定,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签证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还对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违法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
国务院令第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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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出一审民事、行政诉讼送裁判文书时,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给当事人。针对当事人预交或提出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与否,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不同的材料,且对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案件卷宗材料提出了要求。对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当事人的上诉日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签收的日期为准。 |
法[2004]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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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
为保障和方便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但对以下三种不予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对邮寄送达的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规定中对诉讼当事人要求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及邮政机构的送达程序。还对送达的六种认定情形做了列举和签收要求做了规定。 |
法释[200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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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解释列举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合同无效的不同情形,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给予了保护,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单方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规定了竣工日期争议的解决方法和付款时间的确定办法。解释加大了保护民工权益力度,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法释[200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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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包括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物品费用;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它荣誉表彰的物品;及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它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还规定了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6种情形,包括有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它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它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额不得明显超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明确查封期限为银行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法释[200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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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拍卖是首选,以六种特殊情况下的变卖为补充,包括有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司法解释对拍卖财产的评估方式做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原则应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但对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及当事人双方及其它执行债权人均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不进行评估。且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享有这一救济权利,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和提高执行的效率,只规定了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二种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三种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司法解释规定,拍卖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且竞买人应当预交不低于百分之五的保证金,可以保证拍卖秩序和确保重新拍卖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对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流拍后可再进行一次变卖或债权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不动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拍卖价款和标的物应及时交付。司法解释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拍卖费用大幅降低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方案收取佣金。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
法释[200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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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范围规定为,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除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还包括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司法解释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做了明确规定,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技术成果,需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才构成职务技术成果。列举了六种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对善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可以使用,但需付费并保密。解释还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做了规定,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
法释[200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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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部 |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
办法规范和细化了保险中介公司收入确认的标准,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和方法,界定了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各自的主营业务范围,增加了适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核算特点的相关会计科目。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多年以来会计核算信息不规范、缺乏可比性的局面,这将会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中国保险中介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
财会[200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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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部 |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内容包括有会计科目表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月份、季度和年度依据报表编制说明,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对所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应严格管理。 |
财会[200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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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经国务院批准,通知规定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17项商品的出口退(免)税,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财税[2004]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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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政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
通知要求对对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对属于乱收费的,三轮汽车用户可以拒绝缴纳,并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三轮汽车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涉及三轮汽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财综[200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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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事部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处理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对处理规定的目的、适用考试范围、适用人员范围及考试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范围、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处理规定将19种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和22种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均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考虑到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肩负重要责任,处理规定加大了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力度。处理规定,拟定的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符合考试工作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了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权限;处理过程强调了证据保全、程序合法;规定了被处理人(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程序及其它法律补救程序和措施等等,有利于规范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保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
人事部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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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行业标准的通知 |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由全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已经审查批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LD/T122-2004,其出版发行工作由全国劳动定额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
劳社部发[200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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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
关于发布《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用电信网的通信局站的防雷电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组织管理的部门,通信防雷产品的标准及检测管理要求,电信运营商在日常维护管理中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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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交通部 |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本办法是对2001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有把握项目立项、中间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重点,鼓励科技创新,整合优势资源,并充分发挥业务司局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作用,始终将专家咨询贯穿于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注重科研立项与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相结合。注重项目中间过程管理。明确提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赋予项目委托方、保证方实时动态管理的权力,并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大项目验收力度,对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部拨经费,将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部科技项目资格1至3年的处罚。 进一步肯定并明确了交通科技项目招投标立项方式。经过近四年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实践,对交通科技项目采用招投标的办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科技项目实施招投标是完全可行的,符合科技项目管理的发展,因此在新的办法中予以明确。提出了对于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标办法进行招标,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注重了项目立项的公开、公正、公平。 更加注重专家咨询的作用。在新的办法中对专家咨询作出了特别规定,使专家的咨询意见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提出了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均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等。 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属权、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注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属权、使用权和登记管理等方面问题,在成果管理中作了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交通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的规定。 注重科技成果的管理、发布、宣传和推广应用。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如提出了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科技成果应及时公布、加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等相关规定。 |
交科教发[2004]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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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的通知 |
参考定额由交通部组织部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定,本定额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
交水发[2004]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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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的公告 |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的具体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 032-94)与《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 036-98)同时废止。 |
交通部公告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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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的具体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原《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98)同时废止。 |
交通部公告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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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的公告 |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主编,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的具体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原《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 013-95)同时废止。 |
交通部公告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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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要求对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方式包括有在实施行政许可机关专门场所集中公示和网站公示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由实施机关分别做出不同处理。规定要求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延长期限的,不能超过10日,并在做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对听证笔录的内容做了规定。 |
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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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规定指出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等情况,规定了可撤销的交通行政许可情形,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主管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
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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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交通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新规定比1996年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更加细化了审计权限,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定后公布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以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资料和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等等。规定更加注重交通行业建设的行政监督执法和内部管理监督,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部令2004年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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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 |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
通知规定以上海为试点实行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由上海港口管理局为主管部门,上海航运交易所负责数据接收处理维护,上海港航EDI中心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及时、完整地传输到交通部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并配合上海航交所做好技术管理工作。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为舱单数据的报送企业。 |
厅水字[2004]4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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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
办法对黄河河口和黄河入海河道的范围做了划定,为规范和加强黄河河口规划管理,办法对黄河河口规划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二是明确了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程序、与黄河河口地区其它规划的关系,以及修改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对现有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的地位予以了明确;四是明确了对黄河河口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要求;五是规定了黄河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明确了管理主体。为加强黄河河口入海河道保护,办法分别做出了规定。对于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办法一是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6类禁止性活动;二是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4类须经批准的活动;三是分别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管理,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程序,已建建设项目的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它备用的入海河道,办法明确了开发利用的原则,并建立了登记备案制度,以保证其在需要时能及时启用。办法还对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工程的管理与维护做了规定。 |
水利部令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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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业部 |
兽药注册办法 |
办法明确了兽药注册分类,将兽药注册分为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两种,规定了受理注册的办理期限及不予受理的情形。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进口的,应当进行再注册。办法对兽药注册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加大了兽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了兽药标准物质管理,明确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国家兽药标准物质的标定和供应工作。 |
农业部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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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业部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办法规定,农业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需要材料,和核发文号的程序和期限。列出了农业部收回、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的六种情形,分别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破产的;自行更改产品批准文号的;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
农业部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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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水利部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办法所指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统称入河排污口。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分别从申请、审查到决定等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包括排污口设置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阶段、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论证报告的内容、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重点、审查决定内容和特殊情况下排污量的调整等。二是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办法规定,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五是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水利部令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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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商务部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 |
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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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商务部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发布《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 |
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316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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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公告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 |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从我国出运纺织品到原设限国家的,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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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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