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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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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包括有非典、禽流感、艾滋病按乙类传染病对待;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外逸为患;疫情控制更加具体,规定了疫情隔离的具体内容;严防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个人隐私受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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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的制定是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要求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做了详细的例举及其他职业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国务院令第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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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条例共23条,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条例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条例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条例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条例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以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令第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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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条例共16条,条例界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标志权利人、权利人的专有权、标志的商业目的使用等概念。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方式和赔偿数额。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 |
国务院令第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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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了更加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采用管用分离的原则,由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由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单位抽取。规定了中央单位的各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都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规定了抽取的时间、方式和过程要求及对专家库人员的补充办法。最后规定了对违规定抽取专家的处理及专家违规评审所在承担的责任。 |
财办库[200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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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本通知是针对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按规定抵免税额。对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
财税[2004]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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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
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按照新办法,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办法还规定,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需要递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还规定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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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
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是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在原办法上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办法细化了国务院决定中对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要求。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办法在占用农用地方面,特别是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具体措施。同时首次提出了“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原则。办法要求对于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建设占地和由省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二、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强调严格计划执行的法律效力;办法强调,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同时办法还强调,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预留少量的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三、明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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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该规定涉及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包括有: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及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等内容。 |
建设部令第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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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首次明确了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条件、受理和认定程序及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了,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和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信息产业部。管理办法规定了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范围,包括有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并对各种税控收款机产品进行了解释说明。 |
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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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试行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试行办法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项目管理企业的委托方式、联合投标、合作管理、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项目管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
建市[2004]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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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发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8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发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8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卫通[20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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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
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
为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和规范出生户口登记,通知要求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对出生医学证明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专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要求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其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和“签发机构存档联”内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提高了防伪性能,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核查真伪。 |
卫妇社发[2004]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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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实施办法的招标范围,包括有必须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评审专家的基本每件和职责,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投标的程序,评标的要求,公示及质疑的范围,中标,法律责任及附则。 |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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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暂行规定对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以及对此零售价格的核定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还就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代理服务费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
发改价格[2004]2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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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资格条件、资格申请和审核、监督检查与管理、罚则、附则六章,共三十条。办法明确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根据办法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在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未获得资格的,不得再承储中央储备粮”。因此,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重点是审核认定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报程序,指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工作。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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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本试行办法。车辆识别代号(VIN)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和车辆指示部分(VIS)。办法规定了WMI的申请范围、批准的条件和备案管理,VIN的编制规则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管理,VIN的标示和使用,要求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每一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或非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均应标示VIN。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VIN,建立VIN档案以及VIN数据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作机构、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使用VIN的车辆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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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关于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公告 |
为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保护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规范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工作,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
环发[2004]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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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办法所指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零售商品的核称方法,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原计量器具核称法、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核称商品。其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和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明确了零售商品经销者的义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及零售经营者其违法经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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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
该细则是针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所做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方式和申请部门,细则规定了对代储资格的受理部门及核报内容和材料,还对代储资格的审核时间和程序做出具体要求,最后,细则对取得资格企业的管理做了相关规定。 |
国粮通[20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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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
暂行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要求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对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要求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 |
[2004]第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