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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颁布单位 |
标题 |
解读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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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这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还有中央和省财政对推广适用国家先进农业机械给予的补贴,及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免费信息服务,都对调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起到了调动作用。法律还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其他破坏农业机械市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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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 |
兽药管理条例 |
条例共分九章75条,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为尽量减少新兽药可能给人类、动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用于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条例还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兽药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条例规定了,研制新兽药的条件和程序。在兽药的生产、经营方面,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及非法经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国务院令第4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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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 |
国防专利条例 |
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共5章36条,包括总则,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的实施,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及附则。这个条例是根据新形势下国防专利工作的需要和专利法制定的,与1990国防专利条例相比,增加了必须由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防专利事务的条款,重点修改了国防专利管理体制、国防专利指定实施、国防专利实施费用、国防专利补偿费的设立与发放、国防专利纠纷调处、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进一步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促进我国国防科技进步和武器装备建设。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国国防专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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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条例内容包括有总则、走私行为及其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及附则,共6章68条。 新制定的条例增加了“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和“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两章关于程序的规定,还细化了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本着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专门设立了两章分别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执行等程序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海关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
国务院令第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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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条例对收费公路的建设和收费站点的设置以及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和经营管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各地收费站的设置和收费期限必须经省级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条例同时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必须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条例还规定,除中西部地区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
国务院令第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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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该司法解释,对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法院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司法统一,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确保调解自愿的规则,包括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开始时机的自愿,有选择调解方式的自愿,有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自愿等。司法解释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诉讼调解自由。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调解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协议内容公平自愿,二是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细化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解制度,规定了委托调解制度。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强化诉讼诚信意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起生效,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避免了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法释[200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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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G D70—2004)的公告 |
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自 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原《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90)同时废止。 |
交通部公告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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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JTC/T B05-2004)的公告 |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公路行业内自愿采用,本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 |
交通部公告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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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 |
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业经审查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代替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 |
交科教发[2004]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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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的公告 |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公路工程行业内自愿采用,本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交通部公告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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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该办法规定了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事项的范围,入选咨询机构的条件,程序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还对咨询评估机构违反办法的要求做出了处罚规定。 |
发改投资[2004]1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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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等110项行业标准,其中: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89项、纺织行业标准13项、建材行业标准8项,以上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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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等95项行业标准,其中机械行业标准54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18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15项,商业行业标准8项;批准《JB/T10051-1999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8项机械行业标准修改单,现予公布,以上95项行业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8项行业标准修改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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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
规定分8章45条,主要规定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统计职责与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要求,统计信息采集报送及公布的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的评比奖励措施和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规定,保监会将建立统计责任人制度,要求各保险机构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规定的出台将逐步实现保险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秩序化,有利于加强保险统计管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情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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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对银行业监管统计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机构人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共八章42条。包括总则、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监督与检查、奖励与惩罚及附则。办法提出,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贯穿了“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现代银行监管新理念。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违规问题,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权限、方式和标准,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对于充实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法律基础,强化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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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办法使得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能够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办法共分总则、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收发文办理、公文归档、管理、电子公文和附则十章,共125条。比较2000年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办法对四年来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做了补充和完善。办法指出,税务系统内部发送的通知、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报告函和情况通报等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替代纸质文件。既有电子公文,又有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需要对税务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应当制成纸质文件。办法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处理秘密、机密级公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涉密公文的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
国税发[2004]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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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是为适应新出台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而对旧税务公文主题词表所做的相应改动。 |
国税发[2004]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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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对防止动物疫情从境外传入,降低安全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各方面都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新规定表现在检疫管理的权力相对集中了。以前肉类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由多个政府部门质量检验检疫,存在着一定的检验真空地带,也对国内生产企业带来了负担,增加了生产成本,新规定避免了这些弊端,还简化了一些行政审批手续。新规定对检验检疫机构做出了奖惩规定,对权力机关的行为提出了监督措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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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
通知就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工作做出相关规定,包括有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准入所需文件和审批程序,及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业务的范围和管理,远期结售汇汇率的定价方法、头寸监管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的最长期限,最后,规定了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业务检查及处罚办法。 |
汇发[2004]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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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的管理,明确了外汇局及部门单位对核查证的管理职责,规定了申领核查证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及核查证持证人员的义务和核查证相关信息的管理要求。 |
汇发[2004]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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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分六部分,主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方式、资金来源、额度、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操作步骤及后续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范,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放款以及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跨国公司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进一步界定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将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明确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企业,以保证通知出台的可执行性。 通知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规定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二是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的原则。三是境外放款总额度控制的原则。四是境外放款专户管理的原则。五是境外放款资金运作安全性原则。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则。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的方式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但是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但随后其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的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等手续由各相关外汇分局核准即可办理。 |
汇发[2004]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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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办法对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等事项做出了规定。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室),办公厅(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本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办法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此外,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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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
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其发行和交易受央行的监管。办法对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条件,发行期限、方式做了要求。证券公司,在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内,可自主确定发行规模。央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上限和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办法还对融资资金的用途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