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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又嫌赔偿少要撤销协议,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郭某出车祸后,与肇事者刘某“私了”。但事后郭某觉得获赔太少,想反悔。他起诉到法院,想撤销已经达成的调解书,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为尽快获赔自愿“私了”

  2009年12月12日,刘某驾驶的客车与郭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两车均有损坏。

  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236元。

  2010年3月18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尽快处理此事,刘某找到郭某,表示想“私了”。刘某提出,在承担郭某医疗费之外,再一次性支付7989元,此事画上句号。不过,此费用包含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规定赔偿内的一切费用,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郭某考虑到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也想尽快获得赔偿医治伤情,便同意了此约定。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他与刘某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刘某先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150元。郭某拿到钱后出具了收款凭证。

  撤销调解书法院不支持

  郭某拿到钱后,越想越感觉刘某赔偿太少。然而,他再找到刘某“扯皮”的话,显然说不过去。毕竟当初是自己亲口答应的,而且还有收据为证。郭某打算通过起诉的方式,争取得到更多的赔偿。

  今年3月30日,郭某以对所签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且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与刘某已达成的调解书,并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用以及新增残疾赔偿金、生活费等各种款项共计3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调解书中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清晰明确、形式合法,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郭某是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调解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担风险,对其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撤销所签调解书的诉求。

  “私了协议”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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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6条:下列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记者 邓志高)


作者:中小企业沈阳网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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