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涉外收养捐赠资金性质的批复
财综[2005]22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涉外收养捐赠款资金性质的请示》(赣财综[2005]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据此,你省涉外收养捐赠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受赠财产应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涉外收养捐赠属于国家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于社会福利院的儿童收养,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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